“他借给小王(化名)的钱是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法院主持调解时,他隐瞒了这一情况,为什么我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3月,陈某怀着焦急的心情来到恩施市检察院,就其与易某、小王的民间借贷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原来,2017年小王向易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小陈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随后的一年间,小王陆陆续续给易某微信转账还款27500元后,再无力偿还剩余借款。2019年8月,久久拿不到钱的易某一气之下,将借款人小王、担保人小陈起诉至恩施市法院。
经恩施市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小王偿还本金及利息且小陈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生效后,小王陆续向易某还款16700元后,再无力偿还,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担保人小陈账户冻结并扣划剩余49300元执行款。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围绕本案焦点“易某给小王的借款是否为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开展调查,通过调阅原审案卷、询问当事人,调取银行关于向易某发放60000元信贷资金的证明,检察官发现,易某借于小王的60000元是其从银行以现金分期方式获取的信贷资金。
在签订借条时,易某将该笔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已告知给了小王,而小陈作为担保人对此却毫不知情。
弄清事情原委,固定各项证据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易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借给小王,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小陈与易某、小王签订的担保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不应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2022年6月22日,恩施市检察院提请恩施州检察院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指令恩施市法院再审。2023年2月9日,法院再审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调解,免除小陈担保责任,并对扣划的执行款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