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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债务终于解除

【字号:    】        时间:2023-06-07      

 (王侃 童文)“银行卡终于解冻了,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了,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近日,恩施市检察院提请恩施州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获法院改判,原审担保人小陈与其丈夫终于卸下了背负债务他们手持锦旗和感谢信院表示感谢。

  他借给小王(化名)的钱是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法院主持调解时,隐瞒了这一情况,为什么我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3月,陈某怀着焦急的心情来到恩施市检察院,就其与易某、小王的民间借贷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原来,2017年小王向易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小陈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随后的一间,小王陆陆续续给易某微信转账还款27500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2019年8月久久拿不到钱的易某一气之下,将借款人小王、担保人小陈起诉至恩施市法院。

  恩施市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小王偿还本金及利息且小陈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生效后,小王陆续向易某还款16700元后再无力偿还,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担保人小陈账户冻结并扣划剩余49300元执行款。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围绕本案焦点“给小王的借款是否为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开展调查,通过调阅原审案卷、询问当事人,调取银行关于向易某发放60000元信贷资金的证明,检察官发现,易某借于小王的60000元是其从银行以现金分期方式获取的信贷资金。

  签订借条时,易某将该笔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已告知给了小王,而小陈作为担保人对此却毫不知情。

  弄清事情原委,固定各项证据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易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小王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案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小陈与易某、小王签订的担保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不应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2022年6月22日,恩施市检察院提请恩施州检察院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指令恩施市法院再审。2023年2月9日,法院再审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调解,免除小陈担保责任,并对扣划的执行款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