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骗手段完全一致,但姓名不一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系同一人董某。
“我确实不是股东,但是我带他们去学校找了领导跑关系,也算是出了一份力。”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董某始终抱着侥幸心理,辩称自己只是“办事不力”,拒不承认自己有诈骗行为。
案件移送至恩施市检察院,董某一开始显得不耐烦和抗拒,依然不承认诈骗行为。承办检察官易继勉有着丰富的讯问经验,善于用真心拉近距离、让嫌疑人主动开口,他在审讯过程中先向董某充分释明其诉讼权利和其享有认罪认罚的选择权,“你的辩解理由是不成立的!”随后在董某逐渐放下抗拒心理后,又指出已经查证其并未去学校给领导送烟送礼,打点关系,一针见血戳破董某“跑关系出力”的谎言。
“你为什么要用假名字?”“为什么要称自己是学校的股东?”“你说请客送礼的钱究竟用于什么地方了?”检察官趁热打铁,继续追问,董某低头沉默不语,不断摆弄手指。
眼见董某有所动摇,但还是不松口,依据之前走访了解到的其家庭情况,他又问道:“你自己的孩子还在这个学校读书,你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他?”
董某听到自己最在乎的孩子,终于抬起头。“事情已经发生,就算为了你的孩子,你也要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被骗的人都是你的亲戚、朋友,你骗取的不仅是钱,还有他们的信任,现在你除了要为自己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想办法把骗来的钱还给被害人,否则你和家人孩子以后怎么面对他们?”
检察官抓住董某愧对家人和希望修复社会关系的心理,一方面深入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一方面通过鲜活的案例阐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积极法律效果,帮助董某打消思想顾虑,引导其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果然,董某开口将事情经过一一交代,他承认对两名被害人谎称自己是学校股东,分别以请客送礼、缴纳押金为由,骗取两名被害人钱财共计83850元的事实,终于认罪认罚,并将所骗钱款八万余元如数还给被害人。
“没想到这些钱还能被追回来。”董某真诚悔罪,向两起案件的被害人赔礼道歉,两位被害人均对董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9月7日,恩施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董某提起公诉,恩施市法院判决董某犯诈骗罪,采纳该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此案中,恩施市检察院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教育鼓励、刑事和解、退赃退赔、量刑协商等大量的办案工作向审前程序转移,有力推动了庭审程序简化,节约了司法成本。民有所呼,必有所应。该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侵财案件不放松,将追赃挽损和严惩犯罪、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督促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害人、受害企业减损挽损,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