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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不起诉”,迷途学子扬帆再起航

【字号:    】        时间:2024-07-23      

 (王霞 于诗祺)“我娃娃顺利通过实习期,如今终于可以安心工作了!” 7月22日,父的报喜电话洋溢着与一年前截然不同的轻松与喜悦,这份转变正是恩施市检察院检察官调解一起轻伤害案件所结出的温馨果实让检察官们倍感欣慰与鼓舞。

  2023年7月16日深夜,在校大学生黄某(化名)与朋友在夜市宵夜时,与被害人王某(化名)发生言语冲突,二人互相推搡,从言语冲突转为肢体冲撞。事后,二人报警,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依此,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以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移送审查起诉。

  2023年9月26日,案件移送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会同本院技术部门就案件现场的监控视频进行逐帧分析,确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与黄某有直接因果关系,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时,王某的行政拘留也已执行完毕,新伤初愈又在拘留所待了10天的王某心中愤愤不平,来到检察官办公室,请求尽快从严办理此案。检察官耐心抚慰其情绪,劝其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某走后,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拨通黄父的电话,“娃娃还在上大学,人生才刚刚开始,一定不能让娃留下污点。”电话中,黄父声音哽咽,表示黄某十分后悔当时的冲动行为。

  “犯罪嫌疑人为在校大学生,此前与被害人王某并无积怨,如果仅一诉了之,不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还可能埋下问题隐患。”承办检察官决定做双方的和解工作,但多次沟通中,被害人王某拒绝协商,让矛盾化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黄某真诚向王某道歉,同时,检察官现场开示监控视频,告知双方行为都存在不当之处,需要共同反思。

  “作为在校学生,黄某的主观恶性小,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会给他的一生带来无法抹去的污点。”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王某最终被说服,与黄父达成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出具书面谅解书。

  鉴于黄某系初犯、其家属在承办检察官的调解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恩施市检察院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因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案件虽然不大,但是切实关乎群众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造成矛盾升级、影响社会和谐。”承办检察官介绍到,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恩施市检察院办理群众身边“小案”注重矛盾化解,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