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尽管有明确的禁渔政策和严格的执法措施,但仍有人违法捕鱼。
2023年6月8日,唐某明知是禁渔期还携带渔网、水桶等工具,来到离家不远的清江河内拉网捕鱼。当晚,接到匿名举报的派出所民警将唐某当场查获,扣押了唐某捕捞的鱼获物和渔具,并于当日对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后经恩施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唐某使用的渔网为粘网,属禁用渔具。
恩施市公安局以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唐某所使用网具的长度为150米,宽度为1米,且由三层构成,其中外两层的网眼为13厘米,中一层的网眼为5.5厘米,为多重粘网。多重粘网不仅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还阻挡鱼类洄游,影响河道通航,如果渔具丢弃和遗失的数量多,容易造成“幽灵”捕捞。
经该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院以被告人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也知道不能使用禁渔工具下河捕鱼,只是心存侥幸,没想到一念之差的后果竟是一‘墙’之隔!”庭审中,站在被告席上的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恩施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依法没收其非法捕捞所得的全部水产品以及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检察官提醒: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禁渔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捕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切莫因小失大,让“渔网”碰“法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