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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律师”让矛盾纠纷化解“有解”更“优解”

【字号:    】        时间:2024-09-03      

 (廖家利 于诗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自主选择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不仅消除了我的困惑,还为我的维权指明了方向。”参加完检察听证的控告人胡某拉着承办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诉说着感谢。

  来,恩施市检察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探索建立并理顺公益律师机制,更好保障控告申诉人依法行使诉权,减少诉累访累,推动检察环节信访矛盾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提高控告申诉案件办理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发挥专业助推事心双解

  公益律师,即在检察机关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由控告申诉人自行挑选并经检察机关正式指派的律师群体。

  与普通的案件委托代理不同,受指派的公益律师会站在控告申诉人的角度,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并就案件处理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有效减轻其诉讼负担,并全力保障其合法权益。

  小花就是公益律师机制的众多受益者之一。2023年4月,小花就餐时不慎意外被酒精烧伤而陷入困境,来到恩施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我原本因治疗烧伤就花费了数万元,已无法承担委托律师所需的诉讼代理费,多亏检察机关为我指派公益律师,帮助我维护合法权益。”在办理该案时,公益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和收集证据,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并建议小花先进行伤残鉴定,再提出赔偿方案,从一审到二审,从诉讼到执行,全方位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成功为小花追索人身损害赔偿款19万余元

  公益律师是主办检察官以外的第三方,中立的位置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充分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可,有助于案结事了人和。

  在办理贺某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过程中,贺某因诉讼代理纠纷控告蒲某诈骗,在调解时双方具体赔偿数额存在分歧公益律师提出一部分参照国家赔偿的标准计算,其他合理费用正常计算的意见得到双方认可,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一场可能引发冲突的纠纷得以化解。

  自主选择,减少信访对立

  “对于没有自行委托代理律师的控告申诉人,在控告申诉案件受理后,我们会在3日内向其送达《公益律师告知书》,旨在让其知晓公益律师的性质、职责和业务范围。”据恩施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干警介绍,控告申诉部门会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可选择的律师事务所。

  控告申诉人同意接受指派后,可在范围内自主选择其信赖的律师事务所,并签署《公益律师征询意见书》。然后,由恩施市检察院向控告申诉人选择的律师事务所送达《公益律师指派函》,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合适的公益律师联系控告申诉人。

  开头提到的胡某向恩施市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多次表达对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不满,强烈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姚某诈骗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查明,姚某和胡某间存在合同关系变动、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债务履行压力问题系借贷行为,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正确,决定不予支持胡某的立案监督申请,但胡某依然无法理解不立案的缘由。

  于是,该院决定召开听证会,为胡某选择和指派公益律师,释法说理的同时为其指明维护权益的正确路径。

  “你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你可以在履行债务后向第三人追偿。”在公益律师的劝解下,胡某逐渐认识到其在每一起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身份以及在整个案件事实中的地位逐渐放下抵触心态,长期困扰胡某的“法结”终于解开。

  “相较于检察机关直接为控告申诉人指派,由其自行选择信赖的律师事务所,不仅优化了公益律师指派流程,还大幅提升了控告申诉人对公益律师的信赖程度,有效减少信访人对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向丹介绍到。

  双向评价,提升工作质效

  “公益律师非常专业和称职,我给他打满分!”公开听证结束后,胡某填写《公益律师履职评价表》时说到。

  据了解,恩施市检察院在办理公益律师代理的控告申诉案件过程中十分注重评价反馈。为保证评价反馈的全面性,该院采用书面评价和线上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于当场化解矛盾,能够及时作出评价的,检察机关和控告申诉人分别填写《公益律师履职评价表》;当场不能作出评价的,后续由检察机关向控告人发送线上调查问卷链接的方式进行评价。

  评价主要对指派的公益律师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责任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价,并将满意度作为律师律所主管部门考核的参考,尤其是参与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矛盾化解成效显著的,律师律所主管部门会在评先评优方面予以倾斜。

  “将公益律师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对既解法结又化心结有重要作用,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推动涉法涉诉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对于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控告申诉人而言,公益律师的存在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其诉累和访累,能保证其依法行使诉权,建议推动公益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全覆盖。”在控告申诉案件办结后,不仅检察机关和控告申诉人会对公益律师的履职评价,该院也会专门听取公益律师对控告申诉案件办理以及控告申诉检察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在案。

  这种双向评价制度让检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控告申诉人能够感受到自己的声音被重视,增强他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检察机关在听取公益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后,调整和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引入公益律师机制不仅可以主动接受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还能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引导作用,有效打消群众心理顾虑,修复社会关系,推动实现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晓红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