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诗祺)“我当时想先把欠的贷款还了,动了歪心思,我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货款。”近日,恩施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赵某依法提起公诉,并督促赵某主动退赃退赔,成功为被害企业挽回8.86万元的货款损失。
2021年1月,赵某从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离职,后因生意亏本,贷款期限将至却无力还款。此时,恩施某旅游开发公司联系赵某购买钢材,赵某为了骗取货款用于还贷,明知曾就职公司没有此种钢材,仍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恩施某旅游开发公司负责人黄某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出售两种型号的钢材共计33吨,销售金额18万余元。次日,黄某交付了50%的货款9万余元至赵某私人账户。
收到货款后,赵某谎称已经拿到货装车,并将虚假送货人及送货车辆的信息发给黄某,称需要继续支付20%的货款3万余元。黄某信以为真,将货款又转入赵某私人账户,但钢材却迟迟未到。
黄某多次追问,赵某以司机更换为由搪塞,继续发送虚假送货人及送货车辆信息,且让黄某支付货款2.5万元。仍未收到钢材的黄某发现自己被骗,没有继续支付货款,而是要求退款。在黄某多次催促下,赵某退还了部分货款4.28万元后四处躲藏,失去联系,黄某遂报警,直至2023年6月6日被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至恩施市检察院后,该院坚持司法办案和追赃挽损并重,联合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在审查证据、指控犯罪的同时,详细了解旅游开发公司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对赵某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向其深入阐释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制度,并告知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最终,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被害企业退赔剩余损失8.86万元,企业损失得以挽回。
该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恩施市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追赃挽损是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保障其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弥补措施。恩施市检察院自觉担起“检察护企”职责使命,强化营商护商意识,今年以来全力为企业追赃挽损211万元,最大限度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