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感受度、接纳度、认可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如何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个善于”中的第三个善于是指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为了在检察履职中践行这一理念,恩施市检察院自觉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
严格依法,构筑高质效办案的坚固保障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把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最基本要求,这是高质效办案的基础要求。恩施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做到于法有据,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作为不可动摇的底线要求,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2024年4月,恩施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租车诈骗案时,顺藤摸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驾驶证系伪造,可能存在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此案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必须抽丝剥茧、察微析疑,最终做实‘以事实为根据’,才能扭住案件的关键环节,精准定罪。
为了查清此案,该院检察官依法适时提前介入,抓住距离案发时间较短的办案优势,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思路和方向,监督引导其开展侦查取证,查清各类证件、印章的数量,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梳理。
经核实,向某在做“跑腿”期间,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00余本,伪造、买卖身份证14张,伪造公司印章200余枚、事业单位印章4枚,共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
恩施市检察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向某犯罪的相关证据,依法对向某提起公诉,恩施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向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理性引领,树立高质效办案的价值理念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恩施市检察院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引领社会法治风尚,筑牢人民法治信仰,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教化于众。
2005年7月16日,黄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吴某,同时随房赠送了10亩责任山,双方约定无论任何情况下,责任山均归吴某所有,并签订《卖房协议书》。2008年,全国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王某承包林地为卖房协议书约定的责任山,吴某管理、使用该林地至2020年。
2020年7月27日,黄某将该村经济联合社、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联合社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吴某败诉,于是向恩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通过调阅法院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村民、查阅恩施市林业局及该经济联合社的林权改革档案,查明黄某及该村其他村民对吴某取得案涉林地从未提出异议,且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在承包合同审批表上均签署肯定性意见。
检察官认为吴某流转取得案涉林地已十余年之久,案涉林地承包合同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法律并未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仅仅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不可轻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随意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驳回黄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
情系民众,坚守高质效办案的为民初心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每一个案件不仅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盼,恩施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当事人的合理情感需求,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022年8月,周某承包恩施一公路港物流项目,并于次年8月完工。然而,周某因资金问题拖欠了95名工人142万余元工资且拒不支付,工人们向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23年12月,该案被移送至恩施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审查发现,周某虽已支付部分工资99万余元,但仍拖欠21名工人共43万元,且拒绝配合解决。
检察官认为,仅刑事处罚难以根本解决问题,因此积极开展调解,一方面与工人沟通,了解需求,同时向周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指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
经过努力,周某认识到错误,并在2024年1月至6月间支付完剩余工资,获得书面谅解。鉴于周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恩施市检察院依法对周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案的成功调解既保障了工人合法权益,也让周某认识到错误,受到了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