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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箱烟花爆竹暗藏民房!非法储存最终引“火”上身

【字号:    】        时间:2025-03-21      

  (安琪)“爆竹声中一岁除”道出了中国人过年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烟花爆竹作为传统文化符号寄托着人们对喜庆、祥和的向往。然而,传统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与燃放环节均存在较高安全风险,极易引发火灾或伤人事故。

  2025年1月,春节前夕,当人们热火朝天地准备年货、购买礼炮鞭炮的时候,一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被恩施市公安局移送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董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从李某、张某处购买23600元、5550元的烟花爆竹,存放于恩施市屯堡乡村民潘某家中进行销售,2024年8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和恩施市应急管理局在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烟花爆竹共计208箱。

  后经检测和评估,该批烟花爆竹内药物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烟花爆竹储存点可能因摩擦、撞击、雷电、静电、火源、电气短路等因素,引发发生燃爆、火灾事故,存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

  “我有经营许可证,只是将从不正规渠道买来的烟花爆竹放在村民家里面卖。”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董某坚持自己有经营许可证,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

  经查,董某于2023年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连续两年参加恩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但董某为了牟利,仍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又为了逃避检查,没有将该批烟花爆竹存放在指定仓库,而是非法储存在村民潘某家一楼的空房间进行售卖。该空房间楼上有卧室、客厅,且潘某家紧邻国道与居民房。该批烟花爆竹,像一颗“定时炸弹”时刻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董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刑法》第134条之一),是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现实需求,是对高风险作业行为的法律约束,是回应公众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需求。

  2025年1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董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起诉。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董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年关将近,你这批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扣押,后续从事安全生产行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再出现危险作业的情况。”承办检察官语重心长地对董某说。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这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万幸,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庭审现场,董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依法履行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促进安全生产治理。

  检察官提醒广大烟花爆竹从业者,为保障安全生产,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不得进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居民朋友们购买烟花爆竹也要擦亮眼睛,需到正规经营的门店购买,同时要在空旷的地方进行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