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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去司法局报到没路费,再偷一辆车凑?

【字号:    】        时间:2025-04-30      

  缓刑不等于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就有人不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以身试法,最终落得撤缓收监,缓刑变实刑的下场。由恩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便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2024年12月29日,郭某因犯盗窃罪,被恩施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次日被释放。2025年1月5日23时许,郭某因第二天要去恩施市司法局报到,向其母亲索要200元车费无果后,在本村公路上闲逛,见被害人停放在路口的一辆红色轻型货车未上锁,车钥匙还插在车内,便萌生偷车“搞点路费”的想法,于当晚将该车辆盗走,并于次日变卖。经鉴定,该轻型自卸货车的价值9463元。仅过一天,郭某被恩施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最终,郭某因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间内又犯新罪,被恩施市人民法院撤销原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在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和其他法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就会被撤销缓刑,对新罪和旧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不是“儿戏”,刑罚更不得“讨价还价”。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改过机会,心存对法律的敬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接受监督教育,真诚改造。切莫再次触碰法律红线,等失去自由之时,方知悔时晚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