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管理机构,业委会本应肩负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监督物业服务质量、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重任。然而,有人却动起歪心思,利用业主赋予的权力,当起了“蛀虫”,侵占、窃取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
恩施市某小区业委会换届后,新任业委会成员查看账目时,竟发现40余万元小区公共收益“不翼而飞”。
2018年9月,该小区成立业委会,朱某当选业委会主任,覃某等人为业委会成员,负责财物管理、宣传协调等工作。小区内的物业保证金、运营产生的广告费、公共场地租金等费用,本应通过朱某个人账户与业委会对公账户规范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朱某独揽银行卡及账户密码、业委会印章,钱物收支均由其进行支配和管理,独断专行。覃某等其他委员仅能按照其指令记录流水、张贴公示,朱某未向覃某等人公开银行账户明细。
2023年9月,该小区业委会换届,朱某落选后拒不移交账目并失联。案发后,朱某在逃,恩施市公安局将朱某列为网上逃犯,2024年12月20日,潜逃至西安的朱某落网。
“我从个人银行账户、业委会对公银行账户转出小区公共收益,还有我个人收钱后没有计入业委会的收入,这些钱都被我私自用了。”到案后,朱某如实供述其利用管理业委会收支的便利,侵占公共收益的犯罪事实。
2025年1月3日,恩施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恩施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在逃人员,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归案,对其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存在再次潜逃风险,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发生。1月9日,恩施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朱某。
“我辜负了全体业主的信任,因为一时贪念铸成大错,我愿尽全力弥补损失。”经过案件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朱某在看守所写下悔过书。
检察官在做好证据审查、准确适用法律等案件工作之外,还着力推进追赃挽损、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了解到朱某的退赔意愿,恩施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与朱某和其家人进行沟通,耐心释明退赃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促成其全额退赔40余万元;同时,在恩施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共同见证下,业委会出具刑事谅解书,对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愿意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5年2月25日,恩施市检察院以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近日,恩施市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该案办理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价值:既严惩侵害民生利益的职务犯罪,又通过退赃谅解、缓刑适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基层治理矛盾化解提供法治样本。”检察官表示,对朱某建议适用缓刑,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此案暴露的监管漏洞发人深省:本是基层民主实践阵地的业委会,缘何异化为腐败温床?公共收益的透明化监管如何落地?恩施市检察院探索以法律进社区的形式,保持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物业公司的依法经营意识,依法维护业主知情权、财产权,逐渐提高业主委员会规范履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