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李某因追索劳动报酬起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支付工资10300元,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因卢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李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李某向恩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查明案件情况后,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经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法律上的程序走完了,但是当事人没得到钱,家庭困难没有缓解,我们不能简单的‘案结事了’,还是想办法帮助其渡过难关。”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童文在办案过程中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移送第五检察部控申部门。
收到案件移送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走访核实,联系村委会了解有关情况。经审查,被害人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该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过一系列的报请、审批程序后,李某终于拿到了司法救助金,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据了解,为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恩施市检察院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内外联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将司法救助贯穿办案全过程,真正做到用心用情依法办案,传递检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