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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洗钱“全齐活”,检察官阅卷发现“案中案”

【字号:    】        时间:2022-06-08      

   (向宗卿)近日,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洗钱案提起公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以来,恩施市办理的首例洗钱案件。

  抽丝剥茧,挖出“案中案”

  该院承办检察官向宗卿在办理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发现,李某成立的作案公司通过张某授权成为张某公司的产品总经销商,随着审查的深入,办案人员意识到该案可能潜藏洗钱犯罪线索。

  在对涉案资金流水梳理后发现,其中一笔300万元以预付货款的形式流入张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办案人员据此认定,张某通过买卖产品帮助转移李某犯罪所得的行为,已涉嫌洗钱犯罪。

  能动履职,查明“案中案”

  发现上述洗钱犯罪线索后,该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顺藤摸瓜,一案双查,使公安机关明确了侦查方向、侦查重点、侦查思路,确保了关键性证据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固定。

  经查明,李某等人兑付投资人资金出现困难,便与张某商议以预付货款方式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转账给张某的公司,部分资金用于李某孩子读书支出及母亲赡养支出等,剩余部分资金张某先行使用,待李某服刑后再予以支付。同时,双方约定李某于2020年10月出资200万元入股张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张某,张某再支付现金偿还李某。

  2021年5月,张某安排财务人员找李某支付预付货款300余万元,并要求财务人员按照转款时间、金额制作了明细表,接着,张某又安排公司行政主管核对产品发货情况,并将财务人员核对财务收款数额给行政主管,安排行政主管按照转款数额制作订货单及发货单。张某费尽心思,自以为滴水不漏,不曾想还是被检察“鹰眼”识破。

  洗钱罪,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将他人或自己犯罪所得披上虚假的“外衣”。洗钱罪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对洗钱犯罪作出了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体现出国家对洗钱犯罪打击态度和打击决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提醒,洗钱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切莫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不要让自己成为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