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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存猫腻,检察建议解纠纷

【字号:    】        时间:2023-01-06      

(谭亚兰)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事关婚姻关系保护,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事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巩固。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形成以“我管”促“都管”的良好局面,恩施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从线索移送、立案条件、案件办理、变更登记、联合惩戒等方面系统规定了对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方法,能有效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
  近日,该院充分发挥机制效应,对发现的2起错误婚姻登记案件线索,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核实情况、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跨部门协作调取证据等方式查明事实后,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恩施市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整改,迅速撤销了错误的婚姻登记,既消除了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又维护婚姻登记的公信力。
  信息虚假, 男子无法与“消失”的妻子离婚
  2006年1月10日,姚某与刘某在恩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刘某因家庭纠纷离家后至今未返回,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如今,姚某欲与刘某离婚,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需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二人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恩施市公安局在查询刘某的身份信息时,发现刘某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格式错误,原来当时结婚登记时,刘某使用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从而导致姚某无法通过以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购房得知“被结婚”,牵扯冒名婚姻登记
  2004年8月,向某欲与男友杨某登记结婚,但当时向某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遂借用同村村民田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与杨某在恩施市三岔乡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8月16日,向某又借用田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以田某身份办理离婚登记。田某对向某两次借用其身份证件用于婚姻登记的行为均不知情。
  2021年,田某与其丈夫在来凤县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提供婚姻信息时才得知向某冒用自己身份信息与杨某结婚、离婚的事实。
  婚姻是一个人的终生大事,大家一方面要务必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以防冒用,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法律意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自觉维护婚姻登记秩序。
民有所烦,检有所解。恩施市检察院将持续秉承为民司法宗旨,结合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不断破解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难点和痛点,以务实之举凝聚民心、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