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黄某因缺少周转资金曾向王某借款20万元,在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黄某屡屡拖延。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黄某需归还王某2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未自觉履行,王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却不尽人意。
“这笔钱是孩子爸外出务工搬运水泥所挣,是留给儿子上大学用的,本想着借给黄某挣点利息,没想到现在本金都没了。”2023年7月,王某向恩施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调取该案执行卷宗,向执行法官详细了解该案全部情况,发现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主动向法院陈述其在经营的旅游公司名下有两台车辆,法院可以查封其中一台车辆拍卖执行。
法院先后查封了黄某名下的车辆两台,但因其中一辆车系他人购买后挂靠在公司经营,实际所有人并非黄某,另一台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尚欠融资租赁租金19万元,而该车辆经鉴定剩余价值仅为18万余元,两台车辆均无法执行,该案执行2年尚未执行到位。
“查封车辆的同时,是否查封黄某的银行账户呢?”带着疑问,检察官调查发现为了避免超标的查封,法院在查封车辆之后并没有查封黄某的银行账户,查封的两台车辆无法拍卖偿还借款后,法院才冻结黄某的银行账户,而此时银行卡中却空空如也。
“查封车辆之后至冻结银行账户中间有十个月的空档,黄某完全有时间转移钱财。”办案检察官通过在银行调取黄某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发现,在这期间,黄某的银行账户频繁进账出账100余次,累计进账、出账金额均达到170余万元。
“收到法院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有能力偿还借款却将明知无法执行到位的车辆交予法院执行,执行期间转移大量财产,致使该案历经两年未执行分文。”恩施市检察院认为黄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23年10月8日,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移送犯罪线索。
2023年11月7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黄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罪立案。立案后,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多次向黄某释法说理,告知黄某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明白利害关系后的黄某当日向王某偿还5万元,并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两期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
据悉,黄某已于2024年2月25日向王某支付和解协议第一期款项10万元,剩余借款及利息正在积极筹措,将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支付,法院将会依照黄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实际情况综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