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见到小花,是在她舅妈的陪同下,17岁的她躲在大人背后默不作声,连递交申请时都小心翼翼的。脖子、手臂上全是烧伤后的伤痕。
2023年4月1日,小花与朋友在梅某夫妇经营的路边摊用餐。就餐过程中,梅某在加酒精之前没有检查酒精炉内的火是否已经熄灭,径直拿液体酒精壶向酒精炉内加酒精,导致火焰迅速喷起,离酒精炉较近的小花不慎被烧伤。小花立即被送至恩施州民族医院紧急救治,经医院诊治,小花全身多处火焰烧伤,上肢、胸壁三度烧伤,面部、颈部二度烧伤,体表10-19%的烧伤,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
“你被烧成这样怎么不去法院起诉呢?”看到她在如花的年纪里受到如此的伤害,承办检察官心里涌起一阵阵酸楚。她回答说自己不会写诉状,打官司要找律师,连后续治疗的钱都没有,更没有请律师。
后经初步审查,发现小花受伤时年仅17岁,且为农村女性,家庭情况特殊,其父酗酒并有家暴行为已于2019年去世,其母幼时因脑膜炎导致智力残疾,她初中毕业即辍学打工,高额的治疗费已让家庭负债累累。梅某夫妇支付1万余元后表示不再继续赔偿,李女士多次催要无果,因没有钱进行后期的植皮治疗,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小花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恩施市检察院遂迅速受理了她的申请。
为切实保护小花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协助小花收集证据,调取事故现场照片,前往派出所查询处警记录,实地走访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帮助小花收集整理相关住院发票。
承办检察官提醒小花只有进行伤残鉴定,才能主张更多赔付,否则只能请求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小花前往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小花达到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32天。据了解,小花胸部腺体伤势严重至无法母乳喂养,且颈部、手臂处存在疤痕和色素沉淀影响美观,对于17岁的小花而言,这都是巨大的打击和挫折。在与其沟通后,决定在主张医疗费用等赔偿同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小花生活困难的实际,恩施市检察院为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公益律师代理案件诉讼事宜。
恩施市检察院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并于同日将支持起诉书送达恩施市法院。恩施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恩施市检察院依法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对案件受害人小花提供诉讼支持。
“庭上的小花,与初次见她不一样了,清澈的眼神里多了份自信和坚韧,我们的工作是有意义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12月6日,恩施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梅某支付小花人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3525.43元。
梅某夫妇不服遂提出上诉。2024年2月28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考虑到执行时间问题以及小花受伤后无任何经济来源,家里还有智力有障碍的母亲需要照顾,为缓解其燃眉之急,恩施市检察院已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通过“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实现接力办案、保障民生。另一方面,该院在征得小花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依托与妇联、社会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有专业人员为其开展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她缓解不良情绪及压力。案子办结后,检察官一直和小花保持联系,时常关注着她的近况,对小花的就业等问题给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