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几次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会,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手段不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积极退脏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宽严相济,惩罚与挽救相结合,具有较好的社会意义。
依笔者肤浅理解,执法的终极目的,不是处罚了多少人,而是教育和挽救了好多人,凸显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犯罪率。
对一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人,依法视情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就像对一个跳崖人,视者不是去推他一掌,而是用力拉他一把,使他转危为安。
对一些可起诉,可不起诉的犯罪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给犯罪当事人传递的是法律的温度,唤醒他们的内在良知,点亮他们内心深处的那一盏明灯,让他们自省,自警,改过自新。尤其是上有老,下有小的行为人,这不仅是一种人文关怀,而且有利于他整个家庭的圆满,不至于失去主力支撑和经济来源,因犯罪致贫。另外对一些青少年犯罪行为人,还有,对那些无主观故意,但客观又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如果既无社会危害和民愤,且有自首情节的犯罪行为人,经检察官们的以案释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苦口婆心的教育,法律之鞭,完全可以抽打你10多下,但视情留下几鞭悬着不抽打下去,观其后效,这不仅让行为人既感到了法律的威严,又感到了法律的温度,让这种温暖的种子,在行为人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不至于心生逆反,或推向对立。只要懂得感恩的人,会记住一辈子,感恩一辈子。
对一些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重予刑事处罚,看似严格,但殊不知,适得其反,既达不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愿景,也不利于节减司法成本。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们,秉承人民二字,在办理一系列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中,让刚性的铁律,有了温度,捂热了民心,起到了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