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诗祺)强素能促提升│ 抢劫还是招摇撞骗,以案共学再掀“头脑风暴”
“我认为李某甲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理由如下…”
“我认为李某甲等人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好,我们看到现在已经出现了争议,正因如此才有研讨的价值,请继续展示你们的‘大招’!”
日前,一场精彩的案例研讨活动在恩施市检察院展开,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国出席活动并做指导,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黄玉震受邀出席,该院全体青年干警参加。
讨论交流开始,该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廖军分享了本次将要讨论的真实案例,并抛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青年干警针对案例给出的证据,结合各自的办案体会和理解,聚焦行为定性、法律适用、罪刑责相适应等核心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我的观点是本案以敲诈勒索罪定性。我认为本案应该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区分,根据现有证据,卖淫女最初是被骗,但最终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威胁而感到害怕,从而交出钱财的。“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冉旺振振有词。
“我认为本案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购买手铐,用冰糖冒充毒品,与卖淫女交流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让卖淫女相信其警察的身份,从而交出钱财,突出了招摇撞骗的‘骗’。”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谭金星有理有据的辩驳到。
“我更倾向于定性为抢劫罪。招摇撞骗罪主要扰乱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手段是通过‘骗’而不能有暴力威胁手段,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定性我认为是通过暴力威胁的程度来区分的,程度高就是抢劫,反之则定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目的明确,分工明确,使用手铐冒充警察足以让卖淫女恐惧,从而交出钱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罗奎逻辑清晰,有条有理地道明自己的观点。
干警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个观点不尽相同却有理有据,法律的魅力引导大家发散思维,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事实,弥补知识短板,充盈知识体系。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使用手铐是属于暴力行为。在普遍认知中手铐是对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用的,会让人产生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心理,构成暴力行为,所以我倾向于抢劫罪。”受邀公安代表也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并表示开展这种贴近实务的案例研讨活动很有意义,有利于增进“公检”之间的交流,听取不同意见,加强协作配合。
听完干警们的发言后,检察长张国进行了点评,就该案的焦点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指出开展案例研讨有利于促进青年法律人主动学习,积极向上,提升履职能力,各业务部门要积极准备典型案例,做优案例研讨活动,进一步发挥案例研讨作用。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素能提升年”、“岗位大练兵、素能大提升”活动要求,进一步完善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制度,激发青年干警在学习研讨和提升素能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青年检察队伍,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