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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案例研讨涨知识

【字号:    】        时间:2022-08-29      

  
(通讯员:谭智文)为进一步提高青年干警办案水平,帮助青年干警快速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需要,8月26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组织召开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共同研讨该案中的疑难问题。
  会上,第五检察部主任谭绍红介绍了研讨案例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和法律法规,帮助参会人员迅速熟悉案情,并就该案前期讨论的几种意见及理由进行了罗列,抛出案件争议焦点。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陈某不属于法条规定的当事人范畴,不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将陈某被诈骗金额认定为民事纠纷,就应当视为《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陈某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其刑事申诉申请。”
  自由讨论环节,干警们聚焦陈某是否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等核心问题开展热烈讨论,大家踊跃发言,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谭昌慧对本次案例讨论会予以充分肯定,她表示今天案例研讨选择的案例在检察办案中具有典型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深思。青年干警是检察工作的未来,在检察办案中,要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该院将不断丰富案例研讨会的形式和内容,以案促学,进一步提升青年干警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