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王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评估案情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但其尚未对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修复,可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式进行考察,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不起诉的参考因素。
随后,王某完成补植复绿,进行了巡山、生态文明宣传等志愿服务,思想发生了重大转变。最终,该院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近年来,恩施市检察院面对轻微刑事案件占刑事案件比重大幅上升的犯罪结构变化,主动适应、依法能动履职,探索出一套完整轻罪治理“恩施模式”,以实现办案效果与办案效率的统一,并将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的结合,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数字赋能,助力非羁押人员“云监管”
就如何使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候审,释放出不是只有“关”起来才能“管”起来的自信,恩施市检察院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主动转变司法理念,搭建非羁押人员“云监管”,借力数字监管,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使犯罪嫌疑人回归正常生活,凸显检察机关将案件办理融入社会治理。
为了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该院与恩施市公安局签署《非羁押人员“云监管”实施办法》,正式构建“云监管”恩施模式。截至目前在该平台已录入近千条非羁押人员信息,尚未出现监管人员脱管情况出现,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赔偿保证金”,制度托底助推矛盾化解
“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案件始终未达成刑事和解,矛盾纠纷未消除而被起诉至法院。这类案件虽结,但事未了,社会矛盾依然可能存在。”恩施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罗奎在总结过往办案经验时,一直在思考如何将办案效果融入社会治理新格局?如何实现羁押率降低与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双赢?
为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恩施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公证处联合签署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办法》,针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一些现实原因,和解无法达成,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向公证部门提存一定数额赔偿保证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据此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
“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处理‘小案件’中有‘大能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轻微刑事案件中,部分被害人提出的过高赔偿诉求于法无据,双方难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问题。同时,也用足用活了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刑事和解、不起诉、检察听证等制度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打下良好基础。”罗奎介绍到,该院已经办理了3起赔偿保证金提存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 探索社会治理新路径
开头中提到的从滥伐林木案的犯罪嫌疑人到深刻认识自我价值的志愿者,王某的转变是恩施市检察院在轻微刑案中探索引入社会公益服务的生动体现。
“通过轻微犯罪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我们将惩戒、教育、改造相结合,推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罗奎说,该院坚持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的结构变化,着力推动依法办案“治罪”与延伸职能“治理”深度融合, 以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为切入口,探索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宣告+训诫+社会志愿服务”模式,引导犯罪嫌疑人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过程中深入认识自己的犯罪后果并积极表现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实现认罪认罚、自省自警,促进犯罪嫌疑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敬畏感。
运用“检察意见”,保障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无缝对接。轻罪不是无罪,不诉不等于不罚。为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确保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办案效果,该院根据省院《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工作指引(试行 )》,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对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
“我们所说的轻罪案往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不能一味强调打击惩治犯罪,而是既要有司法的处理,还要主动通过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帮助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恩施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易龙顺介绍到,轻罪治理要思考如何既打击惩治,又教育挽救,还要以办案优化社会治理。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必须把矛盾纠纷化解、释法说理、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从“云监管”到“赔偿保证金”再到“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恩施市检察院一步一个脚印,兼顾天理国法人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