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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棵树权成关键!现场办案厘刑责解纠纷

【字号:    】        时间:2025-07-22      

  合伙砍伐林木出售,却隐瞒山林真实权属。11棵屋后树木的权属,看似微小,却成了撬动罪责认定的支点。检察官实地踏勘、公开听证促成和解,精准剥离“盗伐”与“滥伐”,成功调解一起屋边树木权属纠纷。

   

  

  2024年4月,黎某向刘某谎称,位于恩施市白果乡的某山林系其本人所有,二人商议由刘某雇请工人帮助黎某砍伐林木后出售。黎某和刘某明知该地属于自然保护区,在不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雇请工人砍伐林木26棵后出售。

  同年5月,山林真正承包经营人向某,发现自家林地中的树木被他人砍伐,遂向恩施市林业局白果林业站反映了情况。林业站调查后发现系黎某、刘某所伐,后组织黎某、刘某与向某在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林业站检尺发现涉案林木已达刑事立案标准,遂将该案移送恩施市公安局。2024年9月25日,恩施市公安局以黎某、刘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他们砍的树中有11棵是我房前屋后的林木,当时没有统计进来。”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过程中,接到被害人向某来访,因黎某未按照调解协议进行赔偿,向某申请撤回对黎某和刘某的谅解,并要求对涉案林木重新认定后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经调查发现,二十多年前,黎某父母与向某家达成转让协议,买下了向某家的房屋,黎某父母、兄长相继去世后房屋由黎某继承。该房屋紧邻向某家的山林,黎某兄长去世后房屋因长期无人居住已经坍塌。通过现场勘验照片来看,向某所指控的11棵柳杉树已经融入向某家山林,而黎某称这些树木是自己家人栽种,双方对于树木的归属权产生争执。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对这11棵柳杉树的权属进行认定,该权属可能影响本案的定性及量刑。”为此,承办检察官决定走访砍伐现场,进一步核实权属问题,查清案件事实。

  承办检察官邀请参与过林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白果乡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走访。

  2025年4月2日,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林权证》指认边界,检察官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并仔细核实被砍伐的11棵柳杉树的位置。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基础上,林业部门最终确定11棵柳杉树中有4棵归属向某山林,应计入追责范围。因此,黎某采伐林木总株数应为30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35.036立方米。

   

  

  同日,恩施市检察院在当地村委会召开检察听证会,并邀请居住在附近的村民参加。承办人及听证员从法、理、情等多维度调和双方之间矛盾,引导双方“把话说开”,促进双方达成了调解意愿。

  “这么多部门的人都来了,能感受到大家是实实在在地帮我解决问题,我们心里的疙瘩终于解开了。”听证会上,当事人向某与黎某握手言和,冰释前嫌,黎某承诺给向某赔偿损失。

  至此,案件事实已全部查清,承办检察官认为鉴于黎某向刘某谎称山林为自己所有,刘某不知山林实属向某,故刘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而构成滥伐林木罪。2025年5月8日,恩施市检察院以黎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刘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