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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烟”运出“真刑”,送货司机同获刑

【字号:    】        时间:2025-07-25      

  近日,恩施市法院对一起跨省运输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陈某、马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是假烟仍受雇运输,涉案假冒“黄鹤楼”卷烟2424条,案值26万余元。三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涉案假烟被依法没收。

  “我发现有人在偷偷运假烟!”2024年9月16日凌晨,恩施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称,一辆从广西钦州驶来的白色厢式货车疑似运输假烟。经过布控,执法人员于高速路某服务区内发现该车辆,并一路跟踪。当该车辆行至沪渝高速公路野三关收费站出口处时,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在车厢夹层内现场查获假冒黄鹤楼商标的香烟 2424条,初步估算价值40余万元。货车驾驶员陈某、马某被控制,假烟被扣押,案件随即移送至恩施市公安局。

  2024年9月18日,恩施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陈某、马某供述系受叶某指使运输假烟,恩施市公安局遂对叶某进行网上追逃,并于同年9月24日在广西钦州将其抓获。

  经查,2024年9月14日夜晚,一名外号“阿四”的男子联系叶某,要求其开车从广西钦州运输一批假烟至湖北巴东野三关,叶某随后组织陈某以及马某共同参与。次日早上,“阿四”再次联系叶某,要追加一批运往湖南益阳的假烟。叶某便安排陈某与马某二人驾驶载有假烟的车辆前往恩施州野三关镇交货,许诺事成后三人分获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报酬。叶某则与潘某(另案处理)驾驶另一辆装有假烟的车辆前往益阳交货,收回货款后由二人瓜分报酬8000元,其中叶某分得5000元。“阿四”提供了油费、路费、对讲机及联系收货人的手机。

  陈某、马某到案后提供了下游收货人的体貌特征等信息,并分别对收货人进行了辨认。为实现全链条打击犯罪,恩施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收货人的身份信息,查清假烟的来源“上线”和销售“下线”。据此,公安机关对“下线”收货人展开侦查,确认收货人系杨某。该院随即开展立案监督,并于2025年5月22日对杨某批准逮捕。因上线人员“阿四”身份信息模糊,公安机关仍在全力查证中。

  叶某、陈某、马某三人在明知“阿四”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非法经营罪。

  “假烟在交付前被查获属犯罪未遂,案件最终定性必须核实犯罪金额。”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查获卷烟总价值金额为46万余元,该数额认定系以商品的市场价进行认定,但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故本案中,根据杨某等人的供述,按照实际交易金额108元/条计算,本案销售金额共计26万余元。

  经进一步侦查核实,恩施市检察院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为26万余元,这一金额达到了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标准,且本案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2025年4月24日,恩施市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对三人依法提起公诉。恩施市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理本案时,承办检察官发现下游买家杨某已将部分假烟销售给一家烟酒店,该店铺再零散销售给他人,但该店铺暂未被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向烟草专卖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烟草专卖局对其重点监管并持续跟进调查。

  为了更好地保护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恩施市检察院联动烟草专卖局走进各个商铺,结合真实案例,向商户讲解辨别伪劣假烟的技巧,宣传销售假烟应当承担的责任,共同筑牢维护烟草市场秩序的“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