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金额逾四千万的智慧工程建设项目,本应是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标杆,却成为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围猎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着法槌落下,恩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串通投标案件正式宣判,再精心设计的骗局在法律面前也必会被拆穿。
“陪标的4家招标文件有问题吗?”微信群内,蓝某正在对次日投标活动进行最后确认,本应是竞争对手的多家公司,竟在同一个微信群,成为“盟友”,为黄某中标事宜忙得不可开交。
经查,2019年10月,某智慧工程建设项目启动招标,常年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黄某获悉后,先后借用甲、乙、丙三家公司资质,并通过张某某借用到丁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开标前,黄某联系蓝某协助制作四家公司标书。蓝某遂安排人员进行标书编制及签字盖章事宜;同时,黄某安排张某某负责协调指导标书制作,并指派人员代表甲、乙公司参与投标,丙、丁公司则自行派人参加。
此外,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还有A公司,黄某认为仅靠借用资质并不保险。考虑到A公司实力较强、中标几率很大,且其旗下设有恩施B公司可协作完成项目,便意图实现“双重保险”。黄某主动接触B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以低价冲击投标的策略,并表示希望争取后续合作,B公司对此予以默许。
2019年10月30日,A公司在内部采购平台公开招募该项目设备及施工供应商,黄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戊公司对主机及服务器设备投标,并于同年11月15日被确定为设备供应商。
10月31日项目开标。投标过程中,黄某要求甲公司故意报低价(后因资格审查未通过并未进入评标),并让乙公司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下调报价,此举一方面增加乙公司中标可能,另一方面拉低评标基准价,缩小各投标人之间的价格评分差距,从而使在商务、技术评议上更占优的A公司顺利中标,最终,A公司以4141余万元中标。中标后,A公司于同年12月7日与黄某控制的戊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达3021万余元。
黄某到案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多次作出矛盾供述。为查明犯罪事实,恩施市检察院围绕其借用资质的情况、标书制作、人员安排等关键证据存在的疑点,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查清全部犯罪事实。该工程项目现已实施完毕。
为了准确指控犯罪、精准建议量刑,一个关键问题摆在检察官面前:黄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究竟是既遂还是未遂?因本案涉及公司及人员众多,检察官仔细分析证据材料,还原招投标的全过程,将10余名证人的证言与黄某7次供述进行比对,结合补充侦查材料,最终认定,黄某为中标上述智慧建设项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围标,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并通过甲公司故意报低价、乙公司报价比正常价格低的方式,减少各投标人价格评议的分差,涉嫌串通投标罪,但最终未能中标,系犯罪未遂。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黄某作出如实供述,最终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至此,一个以合作为名、行犯罪之实的同盟分崩离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法治的探照灯下,任何企图将公共资源私有化的“围猎”,最终猎获的只能是自己。恩施市检察院将持续聚焦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坚决斩断伸向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黑手”,为保护科技创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