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违规变道,这是你的全责,得赔钱。”过去一年半里,唐某等人用这句话在恩施市的道路上“宣判”了60余次。一个个看似普通的变道瞬间,成了他们精心布置的陷阱入口。
“怎么又是这辆车?”2024年9月,当交警在事故现场再次看到唐某时,心中涌起一丝疑惑——短短一年多时间,这辆车已在他的责任认定书上出现多次。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警方怀疑。经现场初步调查后,交警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三名嫌疑人随后被抓获,一个长期流窜于城市道路、以“碰瓷”为业的诈骗犯罪团伙就此浮出水面。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唐某单独或伙同向某驾驶车辆,在恩施城区道路上伺机作案,他们专门挑选正在变道或掉头的车辆,故意不减速避让,制造碰撞事故,随后以对方违反交通法规为由索要赔偿。在一年多时间里,唐某单独或二人共同制造此类交通事故共计60余起。
部分事故发生后,唐某等人将其受损的自身车辆交由恩施市某汽车修理公司进行处理,并与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等人约定不实际维修车辆。李某在明知车辆未实际维修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维修单据,协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再由唐某、向某与李某按事先约定比例私分。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后指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一方面,他们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及保险金;另一方面,在故意制造碰撞事故的过程中,实际造成了他人车辆损坏,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直接侵害。”
经查,该团伙制造貌似被害人全责的交通事故,以私了之名直接向被害人索赔,每次骗取100至1600元不等的“赔偿金”,或通过保险理赔,每次骗取300至4000余元不等数额,共计骗取钱款3.7万余元。另外,部分事故还对他人车辆造成损坏,损失金额达万余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2025年3月,经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唐某、向某,虚构交通事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其中向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汽车修理公司负责人李某明知唐某、向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仍然提供虚假维修材料,帮助二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同样构成诈骗罪。恩施市检察院将三人向恩施市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恩施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向某犯诈骗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被骗资金。
检察官提醒: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发生事故,应保持冷静,依法通过正规渠道处理,谨防因不当的“私了”而落入诈骗陷阱。同时,车辆维修应选择正规机构,注意核实维修情况,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