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深刻的警示,希望这起身边的案例,能再次唤醒驾驶员对法律的敬畏。”近日,由恩施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庭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2025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工作中饮酒,随后准备驾驶小型汽车回家,汽车刚驶出地下停车场,撞上在此处警的警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刘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依法对其进行血液检测。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交警部门同时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某深刻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2026年6月12日,该案移送至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她忏悔道:“我真的很后悔,因为一时糊涂给自己和别人都添了麻烦,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指出:“法律既给真心悔过的人留出出路,也绝不会因‘认罪’而模糊罪与非罪的边界。”虽然刘某驾驶车辆刚起步即发生事故,但出行初衷为远距离驾驶,不应认定为短距离驾驶;鉴于刘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6月23日,恩施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某依法提起公诉。7月21日,恩施市法院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行为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驾驶证被吊销、罚款、个人征信受损及职业资格受限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希望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