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上午10时,一名自称“何某某”的男子来到恩施市某租车行,声称已与车行老板王某联系好,需要租用一辆汽车前往宣恩游玩。在支付押金及租金2500元后,何某某与车行签订租车合同,顺利将一辆汽车开走。
然而,约定的租期结束后,车辆并未如期归还。11月1日上午,车行老板王某发现该车行驶轨迹消失,且多次联系何某某均无人接听。王某根据车辆定位系统追踪,最终在利川市某抵押行找到该车辆。此时,这辆汽车已被何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该抵押行。王某及车行工作人员樊某某随即报警。2025年11月3日,恩施市公安局对何某某展开网上追逃。11月12日,何某某在浙江省玉环市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2026年2月2日,恩施市公安局以何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车辆后私自抵押变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6年2月9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这类案件时有发生。”承办检察官指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汽车租赁行业竞争激烈、简化租车手续的心理,以及部分典当行、抵押行审核不严的漏洞,实施‘空手套白狼’式诈骗。”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试图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打击各类新型诈骗犯罪,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公民财产权益。呼吁相关行业经营者严格落实核查责任,共同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租车抵押”类骗局的发生。
检察官提醒
第一,租车行要守好“核查关”。坚持现场查验身份证、驾驶证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首次租车的客户增加人脸识别、紧急联系人确认等环节,同时为车辆安装具有断电报警功能的定位设备。
第二,典当抵押行要守好“验车关”。接收车辆抵押时,务必索要相应权属证明,对于无法提供完整手续、拒绝配合核验的可疑车辆,一律拒绝交易,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消费者和公众要守好“警惕关”。在二手市场购买或接受车辆抵押时,也应通过交管部门核查车辆来源,避免陷入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