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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 | 取保期间玩“失踪”?批捕!

【字号:    】        时间:2026-06-12      

    “我当时以为,检察院都已经不批捕了,事情应该就不大了。”2026年6月2日,当恩施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变更强制措施,对姜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他对自己当初的侥幸心理追悔莫及。

         时间倒回一年前,姜某与吴某同在恩施市某餐厅工作。吴某上了年纪,对餐厅工作所需的手机应用程序操作不熟悉。2025年6月27日至7月13日期间,姜某利用吴某对他的信任,以帮助吴某办理入职、查看考勤为由,先后四次操作吴某的手机。

   

  每次操作时,姜某借机秘密将吴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至自己名下,共计3万余元,并在转账后删除了吴某手机上收到的所有银行通知短信。这些钱被姜某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支出。

   

  2025年7月14日,一直有定期查看银行短信习惯的吴某再次检查手机时,发现短信记录全部消失,心生疑虑,在儿子的建议下去银行查看账户余额及交易流水。结果显示,其账户内有四次转账记录,收款方均为姜某。吴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次日,姜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姜某交代了全部事实,将钱款全额退还给吴某,取得了吴某的谅解。


  7月22日,案件移送至恩施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姜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7月29日,公安机关对姜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逐条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


  姜某当时表示将遵守上述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他离开了原居住地,更换了手机号码,未向执行机关报告。此后,办案民警多次尝试联系姜某无果,按照登记的住址查找亦无收获。数次传讯,姜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逃避侦查,导致案件长期停滞。


  姜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因此,恩施市检察院于2026年6月2日对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了结,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被取保候审人员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任何心存侥幸、试图脱离监管的行为,都将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甚至被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