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以为即便被发现也只是补缴费用,从未想过会面临刑事处罚。”近日,经恩施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高速逃费案宣判,被告人张某在庭审现场懊悔不已。恩施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张某是一名长途货运司机,主要往返于宜昌至恩施段拉货。为了多赚钱,其车辆时常处于超载状态。为逃避高速交警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超载行为的处罚,同时省下通行费用,张某从2025年4月起,开始利用ETC专用车道无人值守的间隙逃避缴费。且其每次上高速通过收费站时,故意不悬挂号牌,以为短时间内难以被追踪锁定,随后放缓车速,用车头将道闸杆推开后驶离。此外,张某还曾冒用小型客车ETC设备通过收费站。
2025年4月至9月间,张某先后十五次以推杆闯卡或冒用他人ETC等方式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其中闯杆14次、使用他人ETC设
2025年9月12日,湖北交投鄂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意外发现有一辆大货车从ETC通道驶离,心生疑惑。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一辆大货车将道闸杆推开之后下高速,没有缴纳高速费用。工作人员通过反推该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沿途龙门架的ETC记录,逐一比对通行轨迹,最终锁定了该车号牌,并于当日报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6年1月28日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逐帧核对监控视频后发现,张某每次通行均系利用ETC车道无人值守的间隙,在不悬挂号牌的情况下推杆闯卡或冒用他人ETC通过收费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张某的通行行为及逃费意图均不知情,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对其作出放行或减免费用的处分。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系在运营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秘密方式逃避缴费义务,侵占应归属于运营方的财产性利益,其行为本质属于盗窃。恩施市检察院依法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以盗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全部高速路通行费,该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高速公路通行缴费是公民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恶意闯杆、跟车逃费、屏蔽或冒用ETC设备等行为,一旦次数多、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大驾驶人应严守法律底线,自觉诚信缴费,杜绝违法行为。